为深入落实省、市开展市场主体和群众“办事难”问题专项整治,持续深化“放管服”改革,进一步释放市场主体活力,8月9日,哈尔滨市市场监管局印发《关于连锁食品经营企业许可实行便利化措施的通知》,对经评审符合要求的连锁食品经营企业(销售类别)的门店在办理食品经营许可(销售类)新办、变更、延续等审批事项时,由辖区市场监管部门统一实施无差别受理、同标准办理,并免于现场核查和现场提交设备设施布局、操作流程等文件材料,审批部门2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等便利化审批举措。
一
适用范围
连锁食品经营企业(含设立以销售自产食品为主的连锁专营店的食品生产类企业)总部(含区域总部)在哈尔滨市,在我市具有10家以上(全国性连锁超市不受门店数量限制)统一商号(字号)的直营连锁门店(含总部直接管理的加盟门店),实行统一采购配送食品、统一规范经营管理,在经营项目、经营场所布局、设施设备等方面标准一致,适用许可便利化措施。
二
职责分工
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各区、县(市)市场监管局实施食品经营许可便利化审批工作。
各区、县(市)市场监管局指导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提出评审申请,并负责具体组织实施。对经评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食品经营许可便利化审批措施,加强食品安全事中事后监管。
三
申请条件
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申请评审以及门店许可实行便利化的,应当符合以下条件:
1
在我市注册,使用统一商号(字号),具有统一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,包括实行统一的组织架构,统一经营管理,统一配送食品,统一承担食品安全责任;
2
门店具有相似或者标准化的设施设备、布局流程、加工过程等;
3
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及门店依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。
四
申请材料
实行企业自愿申请的原则,符合申报条件的均可申报。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可以向所在辖区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请,并提交以下材料:
1
评审申请书;
2
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营业执照、10家及以上门店营业执照、食品经营许可证(备案)复印件;跟适用范围要对应一致;
3
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报告,包括统一的组织架构,统一经营管理,统一配送食品、统一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等内容;
4
门店的标准化设施设备清单、布局流程图;
5
连锁食品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;
6
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(本地区)负责人和食品安全总监的基本信息与企业授权书。
五
评审程序
连锁食品经营企业便利化实行动态名单管理,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应主动指导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的申请工作,在接到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启动评审工作,10个工作日内将评审结果反馈申请人。根据评审情况,辖区市场监管局出具《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评审意见书》,作出是否符合食品经营许可便利化条件的评审结果。评审结果不影响连锁食品经营企业门店采用一般程序办理许可事项。
连锁食品经营许可便利化制度,是我市市场监管部门针对食品经营审批服务推出的又一创新举措,对通过评审的我市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(含区域总部)纳入“许可便利名录”,其门店在新办、延续、变更时可享受精简申请材料、免于现场核查、缩短审批时限等便利化措施,经营条件无变化的情况下,全程无须看现场,实现“秒”批通过,最快当天即可开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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